东盟ASEAN化妆品法规 东盟化妆品指令ACD

日期:2024-07-04 点击:317
2008年1月1日起,东盟各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缅甸、越南)全面实施《东盟化妆品指令》(以下简称ACD)。该指令包含了12部分内容,分别介绍了化妆品定义、安全要求、成分清单、标签、产品宣称等,旨在确保成员国之间销售的化妆品的安全、质量和功效标准一致,以消除成员国化妆品技术性贸易限制。在ACD的法规框架作用下,各成员国的化妆品要求基本要求一致,但是在细节上各有特色,企业在售往多个成员国时不仅需要关注ACD的要求,还需要兼顾各个销售国的化妆品法规要求。

化妆品是用于人体外部(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和外阴部)或牙齿及口腔粘膜的物质 (substance)或制剂 (preparation),主要起到清洁、香化或保护作用,以达到保护良好状况、美容或消除体臭的目的。

成分清单

ACD第4条和第5条提到了成分清单及成分手册,列出了化妆品中禁止使用成分清单,限制使用成分清单,准用防腐剂、着色剂、防晒剂清单。化妆品中的成分需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但是各成员国可以在本国授权使用不在ACD清单中的成分,需符合如下条件:授权时间不能超过3年;授权时,对使用该成分的产品或配置品进行官方审核;授权时,对含有该成分的化妆品制定显著性标识。

化妆品标签

ACD第6条规定了标签的位置、语言和内容。

语言应为英语,和/或销售国语言,和/或产品销售国消费者熟悉的语言。比如:马来西亚的化妆品法规要求标签需是马来西亚语或英语;新加坡的化妆品标签语言可以是英语,或者英语和其他语言。泰国的化妆品标签要求是泰语,且字体大小需要可辨识,允许有其他语言。

产品信息档案

ACD第8条规定,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公司和自然人需要保存化妆品的产品信息档案以备监管部门查阅。形式无特殊要求,电子版或者纸质版都可以。语言可与标签保持一致。内容包括:产品的组成定性和定量描述,产品和原料的质量规格,生产过程,安全评估,人体不良反应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的技术资料或者临床资料等。对于保存时间,ACD 建议保存到最后一批产品上市后3年以上。马拉西亚化妆品法规中明确列明要求,但是老挝,越南等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说明。

良好生产规范

化妆品企业需遵循良好生产规范(GMP)指南的目标是确保如规定质量地一贯生产和控制产品,涉及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所有方面。

重金属限用物质要求

化妆品中微生物和重金属的限量应按照东盟化妆品科学机构(ACSB)2017年5月会议通过的《东盟化妆品污染物限量指南》版本2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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