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AS全称为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是一类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就存在的人工合成化学品, PFAS因其拥有极难被破坏的碳-氟单键,使其不会在自然界中分解,也被称为“永久性化学品”。PFAS家族成员庞大,由近五千种合成化学物质组成,包括全氟烷基酸(PFAAs)、全氟烷基羧酸/全氟烷基羧酸盐(PFCAs)、全氟烷基磺酸/全氟烷基磺酸酯(PFSAs)、全氟烷基磺酰胺(FASAs)等,目前国际上最受关注的全氟辛酸(PFOA)和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就分别属于PFAAs和PFSAs。精锐检测消费品安全认证检测实验室CPSC Lab可以为众多行业产品提供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检测认证测试服务。
2023年3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了针对全氟或多氟烷基类物质(PFASs)的REACH法规限制提案。受到此次提案限制的PFASs物质超过10000种。
可点击此网址查看原文:https://echa.europa.eu/restrictions-under-consideration/-/substance-rev/72301/term
该限制提案阐述了PFAS在各行业的广泛应用以及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评估了两种限制方案的有效性、可监测性和社会经济影响。此提案已启动为期6个月的公众意见咨询,一旦审议意见通过,该决议将会送至欧盟委员会并作出最终裁定。如果获得通过,它将成为欧洲有史以来最大的化学物质禁令之一,也会对整个全球化工行业和供应链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目前全球氟化工行业的趋势是使用含有较短全氟烷基链的化学品或非全氟烷基化学品取代PFAS。2022年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一份关于纸和纸板食品包装中常用于替代长链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化学品的报告。在检查的58种替代品中,45种是其他氟化化学品(又名短链 PFAS),而13种是非氟化的。经合组织发现,对于18种替代物质,没有可用的危害评估,只有10种替代品经过政府当局的正式审查,26种经过行业机构的正式审查。根据经合组织的说法,“如果不了解和宣传这些替代品的健康和环境危害,那么令人遗憾的替代品的可能性可能很高”。所以寻找安全友好的PFAS替代品仍需要全球专家长时间的科学论证。
哪些物品可能含有PFAS?
PFAS广泛应用于如汽车、纺织类产品、电子电器、消防、食品、不粘锅、泡沫灭火器、快餐食品包装、农药、杀虫剂、洗发水、颜料油漆、防污产品,粘合剂、表面活性剂、密封剂和垫片。
PFAS对人的危害?
由于PFAS具有持久性、远距离迁移性、毒性和生物累积性,所以能够无限期地停留在环境中。它可在水源与土壤中富集,之后通过接触和摄取进入人体和动物体内。PFAS一旦进入体内,便会干扰荷尔蒙和其它基本身体机能。长期接触PFAS,即使是低水平,也可能会引发严重健康问题,包括癌症、不孕不育、先天缺陷、免疫系统紊乱、甲状腺疾病、内分泌干扰、肝损伤、肾损伤、哮喘恶化、肥胖等。
PFAS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已经引起了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全氟类化合物被纳入或即将纳入到法规的管控。
欧盟对于PFAS现行的管控法规有:
(1) 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POPs,(EU)2019/1021)
2009年,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衍生物就被限制在欧盟的使用。
2020年7月,全氟辛酸(PFOA)及其衍生物也被POPs法规监管。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有PFOA及其衍生物的物质、配置品或物品,其中PFOA及其盐含量小于0.0000025%的制品或PFOA相关衍生物含量小于0.0001%的制品豁免。
2022年6月,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衍生物被正式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限制物质清单,2022年4月7日生效,很快也会加入到欧盟的POPs法规中。
2)欧盟REACH法规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SVHC及附录XVII
REACH法规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SVHC)目前增至235项(2023年6月14日最新版),其中就有多种PFAS物质,包括全氟辛酸(PFOA),全氟壬酸(PFNA)及其钠盐和铵盐,全氟癸酸(PFDA)及其钠盐和铵盐,全氟丁烷磺酸(PFBS)及其盐等物质,2,3,3,3-四氟-2-(七氟丙氧基)丙酸及其盐类及其酰卤化物 (HFPO-DA)。
2021年8月,欧盟发布法规(EU) 2021/1297,对REACH法规附录XVII中第68项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碳链长度为9-14的全氟羧酸(C9-C14 PFCAs)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的使用禁令,条例规定在2023年2月25日之后,禁止在欧盟境内以物质形式生产、销售PFCAs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除非豁免。
3)CLP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根据欧盟《CLP条例》要求,欧盟已经对下列五种(类)PFAS物质实施统一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要求。这些化学品是:
1、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
2、十五氟辛酸铵 (ammonium pentadecafluorooctanoate, APFO)
3、全氟壬酸-1-酸及其钠盐和铵盐(perfluorononan-1-oic acid (PFNA) and its sodium and ammonium salts);
4、十八氟癸酸及其钠盐和铵盐(nonadecafluorodecanoic acid (PFDA) and its sodium and ammonium salts)。
此外,全氟庚酸(Perfluoroheptanoic acid)已被提议实施统一分类和标签,目前其危险性分类方案正在编制中。
4)欧盟《关于饮用水的指令》(EU) 2020/2184
2019年12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就重新修订欧盟《关于饮用水的指令》达成一项临时性协议,包括对所有PFAS物质设定0.5 µg/L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限值。
5)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对PFAS的意见
2020年2月24日,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发布关于食品中全氟及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对人类健康风险的科学意见草案,EFSA重点关注的四种PFAS分别是全氟辛酸(PFOA),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壬酸(PFNA),全氟己烷磺酸(PFHxS)。
2020年9月,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公布了人体内积累的主要PFAS安全阈值为---每周可耐受摄入量(TWI)为4.4纳克/公斤体重。
中国PFAS限制法规
2019年3月11日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清单明确了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其中就包含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
2023年6月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在两份名录中均有列出。
美国环保署EPA根据结构、物理化学性质和现有毒性数据的相似性,将6504种PFAS划分为9个类别。在这些类别中,美国EPA确定了24个类别,其缺乏关于潜在人类健康影响的毒性数据,并且其中存在PFAS含有至少有一个可识别的制造商,使得EPA可以向其发布测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