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PWR适用范围
针对所有材质(塑料、纸、金属、玻璃、复合材料等)、所有场景(工业、商业、消费品、物流包装等)的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涵盖了销售包装、组合包装、运输包装等不同层级的包装种类。PPWR制造商的义务
根据PPWR第15条,制造商须:
1. 确保包装符合第5至12条的可持续性要求;
2. 投放前须完成符合性评估并编制技术文件;
3. 符合性经证明后,须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DoC)。
供应商须向制造商提供所有必要的合规信息和技术文件。PPWR可持续性要求(第5至12条)
PPWR第5至12条构成了法规的可持续性核心要求。
第5条 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1. 所有包装及其组件中的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总浓度不得超过100 mg/kg。2. 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自2026年8月12日起须满足特定限值:
任意单个PFAS物质(非聚合物):≤25 ppb;
PFAS物质总和(非聚合物):≤250 ppb;
所有PFAS物质总和(包含聚合物):≤50 ppm(以总氟计)。
如果总氟超过50 ppm,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向下游主体提供PFAS或非PFAS的氟含量证明。第6条 可回收性包装
自2026年8月12日起,所有投放市场的包装均应可回收。
自2030年1月1日起,只有可回收性达到至少70%(A、B、C级)的包装方可投放欧盟市场。自2038年1月1日起,仅允许A、B级可回收包装进入市场。
第7条 塑料包装中的最低再生含量
自2030年1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塑料包装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消费后再生塑料(PCR)。第8条 塑料包装中的生物基原料
欧盟委员会须在2028年2月12日前审查生物基塑料包装的技术性能和环境影响,制定生物基原料的可持续性要求和使用目标。第9条 可堆肥性
自2028年2月12日起,果蔬标签、可渗透茶包/咖啡包/饮料袋以及与内容物一同丢弃的软性一次性包装,必须强制符合工业可堆肥性标准。第10条 包装最小化
自2030年1月1日起,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确保欧盟市场包装在设计时实现重量和体积最小化,兼顾形状与材料,并禁止仅用于增加产品感知体积的双层壁、假底等多余结构。第11条 可重复使用包装
自2025年2月11日起,“可重复使用”包装须同时满足:设计多次使用、可清空/卸载、可翻新、可收集并转入重复使用系统。第12条 标签
自2028年8月12日起,投放市场的包装应标有统一标签,包含其材料成分信息。
注:欧盟委员会必须在2026年8月12日前通过统一标签样式的实施法案。PPWR其他包装标签信息要求
1)包装识别:须标注型号、批号、序列号或其他允许识别该包装的元素,确保包装可追溯。
2)制造商信息:须标注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单一联系点)及电子联系方式(如有)。
3)进口商信息:须标注进口商名称、注册商标、邮政地址及电子联系方式(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