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EU)2025/40包装法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重金属限制
明确规定了包装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和不得超过100mg/kg;此条例适用的产品仍需满足(EC)No. 1907/2006条例(REACH)附件XVII或(EC)No 1935/2004条例中关于食品接触材料(FCM)和制品的要求。PFAS限制
2026年8月12日起,食品接触包装中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浓度需符合特定限值,否则禁止上市;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s)和氟(F)含量:
(1) 每种PFAS(不包括聚合物PFASs):< 0.025 mg/kg (25 ppb)。
(2) PFASs之和(不包括聚合物PFASs):< 0.25 mg/kg (250 ppb)。
(3) PFASs之和(包括聚合物PFASs):< 50 mg/kg (50 ppm)。
(4) 总氟(total F):50 mg/kg (50 ppm)(若总氟(total F)超过50 mg/kg,须应要求提供有关PFAS或非PFAS中所含氟(F)的量的证明)第一步. 总氟(TF)定量检测:总氟含量低于50mg/kg的,样品可视为合规。
第二步. 若总氟含量超过50mg/kg,采用热裂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等方法确认氟为有机氟(PFAS)抑或无机氟;有机氟含量低于50mg/kg的,样品可视为合规。
第三步. 采用总可氧化前体(TOP)直接分析法,核查是否符合25µg/kg与250µg/kg浓度限值。
根据委员会目前掌握的证据,符合第一步检测要求的样品,亦必然符合第二步、第三步检测要求。
本解释不影响《(EU)2017/625号法规》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合规性核查,包括本法规第5条第5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