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效与过渡期
•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
• 库存清仓期: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含PFAS产品,可在生效后12个月内继续销售或出口,之后全面禁止。适用范围
本法令旨在实施通过2025年2月27日第2025-188号法律第1条修订的《环境法典》第L.524-1条和第L.524-2条,该法律旨在保护民众免受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的危害。涉及对象
化妆品、滑雪蜡、纺织品、鞋类或防水剂的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和销售商,以及负责监管的机构。限值要求
• 单一PFAS(非聚合物)≤ 25 ppb
对于通过靶向析测定的任何PFAS(聚合物除外),阈值设定为25 ppb;• PFAS总量(非聚合物)≤ 250 ppb
对于作为PFAS靶向分析总和测定的PFAS总量(必要时包括前体物质的预先降解,聚合物除外),阈值设定为250 ppb;• 含聚合物PFAS ≤ 50 ppm(总氟 ≤ 50 mg F/kg)
对于包括聚合物在内的PFAS,阈值设定为50 ppm。如果总氟测量值超过50 mg F/kg,制造商、进口商、出口商或销售商应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证据,证明氟含量来源于PFAS或非PFAS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