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EE与德国电子电气法ElektroG

日期:2021-09-29 点击:1031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2012/19/EU》和《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2011/65/EU》以及在此基础上德国制订的《德国电子电气法》已于2005年8月13日正式生效。为了使我国的电子电气出口企业更好的了解欧盟规定,做到知己知彼,东莞精锐检测认证服务公司整理了《德国电子电气法》和该法的执行系统介绍,供国内跨境电商及有关企业参考。

老版《德国电子电气法》(ElektroG)
早在1990年,欧盟成员国为解决日益严峻的电子废物问题先后颁布实施了电子废物法。21世纪初期,欧盟开始颁布实施统一的电子废物回收利用专项法律法规。2003年2月颁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02/96/EC,简称旧版WEEE指令)。2003年2月,欧盟通过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和《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在此基础上,德国在2005年3月公布了《关于电子电气设备的流通、回收和有利环保处理的联邦法》(简称ElektroG,即《德国电子电气法》),旨在通过回收和再生利用系统,避免和减少电子电气废物,包括避免和减少电子电气设备中所含的有害材料,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2006年12月31日达到每年每个家庭人均分类回收4公斤旧家用电气的指标。ElektroG已于2005年8月13日生效。

新版《德国电子电气法》(ElektroG)
2012年7月欧盟委员会签署了修订后的WEEE指令 (Directive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12/19/EU,简称新版WEEE指令),重新设定了分类收集率目标以及回收利用目标,进一步扩大了产品范围,规定了相关方环保责任。

新版WEEE指令2012/19/EU增加了生产者的责任:承担WEEE从私人家庭到收集点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负责2005年以后来自非私人家庭的收集处理相关费用。新版WEEE指令也增加了对于零售和分销商的收集规定:经销商在出售新产品时需同时接受同等项目的废弃物品;要求经销商在销售电子电气设备的至少400平方米的零售商店免费收集最终用户返回的小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外部尺寸不超过25厘米),且最终用户没有义务购买同等型号的电子电气设备。

据新版WEEE指令,2016年起,成员国每年至少达成45%收集率的目标。自2019年起,所有会员国每年WEEE收集率至少达成65%的目标,或该国产生WEEE总量的85%。

生产商承担的义务
ElektroG 的原则是,谁生产或销售电子电气设备,谁就对其处理和再利用负责,而不由使用者负责。为了界定明确的责任人,欧盟指令和ElektroG中有一个生产商(Producer)的概念,并对生产商下了三个定义,即:生产商系指所有人,无论以何种方式销售:
1. 以生产商的品牌生产并在德国首次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
2. 以生产商的品牌转售的其他供货商的产品(如果产品是以生产商的品牌出售的,转售商不被视为生产商)
3. 在德国首次进口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向欧盟成员国家出口并直接交给使用者的电子电气设备

ElektroG规定生产商必须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下:

1. 产品设计义务
从2005年8月13日起,电子电气产品的设计应尽量考虑方便以后的拆卸、再生和再利用,考虑旧电气材料和组件的再生利用。

2、注册义务
生产商最迟于2005年11月23日在有关当局注册登记后,方可销售电子电气设备。从2005年11月24日起,没有注册的生产商不再允许在德国市场销售电子电气设备。今后在销售过程中应书面标明注册号码。

3、担保义务
在注册的同时,生产商必须为其向私人家庭销售的产品(简称B2C产品)提供资金担保,即破产担保。以确保破产后,其B2C产品能够继续得到回收和处理。此资金担保需每年更新一次。从2005年11月24日起,没有资金担保的B2C产品不再允许出售。

4、标识义务
从2006年3月24日起,生产商在电子电气设备上应清晰、持久的注明生产商名称、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标识;对B2C产品帖加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的电子电气分类收集符号,没有按要求标识的产品禁止投放市场。

5、提供回收方便的义务
从2005年11月24日起,生产商应向公共回收公司免费提供收集B2C产品的收集容器。

6、告知和通报义务
从2005年11月24日起,生产商向管理中心每月通报投放市场的B2C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每年通报投放市场的B2B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从2006年3月24日起,生产商每年通报由公共回收公司回收的旧电气数量;每年通报生产商自己回收的旧电气种类和数量;每年通报各类旧电气再利用、再生和出口的数量。

7.回收义务
从2006年3月日起,生产商应根据管理中心的指令,迅速从公共回收公司的收集场地运走旧电气。生产商应再利用、或者处理、或者清除旧电气和电气组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8.禁用材料义务
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及邻苯二甲酸盐的含量不得超过相应材料重量的0.1%,镉不得超过0.01%。

9、旧电气再生率
从2006年12月31日起,生产商应满足达到再生率同旧设备重量比例为:第1类:设备80%,组件和材料75%;第3和4类:设备75%,组件和材料65%;第2、5、6类:设备70%,组件和材料50%;真空灯:组件和材料80%。
如果生产商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各项义务,将被处以最高五万欧元的罚款。

根据德国相关法案的规定,电器零售商有义务免费提供电器回收服务,个人只要前往离家最近的电器零售商,就能免费处理大部分废弃家电。具体做法为:对最长不超过25厘米的小型家电,如电吹风机、手机、收音机等,可以交给任一电器零售商回收,无需购买新电器;大型家电如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由占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大型电器商,或是库存及中转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在线交易电商负责免费回收,前提是个人必须同时向该零售商购买一台同类功能的新电器。

德国ElektroG的执行系统
德国目前有旧汽车的回收系统,旧电池的回收系统,饮料包装回收系统,以及垃圾分类回收系统。但这次涉及的电子电气产品数量、种类和范围都远远大于现有回收产品。ElektroG的执行系统是在德国现有的回收系统上,增加了专门的管理协调部门。ElektroG涉及的部门有德国联邦环保部、管理中心、公共回收公司、旧电气处理公司和整个执行系统的中心――生产商。东莞精锐检测认证服务公司特别整理这些部门的任务、工作内容和方式作一简单介绍。

负责ElektroG执行的政府部门是联邦环保部。联邦环保部负责注册登记生产商的品牌、公司、地点、产品类型,颁布注册号;如果生产商没有按规定提供担保函或者没有履行收取旧电气的义务,联邦环保部有权取消生产商的注册登记;联邦环保部向电子旧设备登记基金(以下简称EAR)通报注册的生产商名单、产品类型和登记号码,以及被取消的注册号码。联邦环保部有权委托EAR行使上述任务。

根据德国ElektroG的要求,生产商有义务通过一个管理中心,即,电子旧设备登记基金(die Stiftung Elektro-Altgeraete Register “EAR”)。其主要任务是支持联邦环保部的决策准备工作,向其提供有关生产商的信息;在其网上发布生产商的注册登记情况;接受公共回收公司的报告;有权归类电气产品,计算应由公共回收公司回收的旧电气数量并向联邦环保部通报;定期接受生产商关于销售和回收情况的通报;如果生产商没有通报销售数量,EAR可以作出估计;在专家认可的科学计算的基础上,EAR平等的分配每个生产商取回旧电气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并向联邦环保部通报计算结果,计算方法将上网公布;每年向联邦环保部通报全年销售总量、由公共回收公司回收的各类旧电气总量、由生产商重新使用的各类旧电气总量、由生产商材料再利用的各类旧电气总量、由生产商用其他方式再利用的旧电气数量、由生产商回收、收集并出口的旧电气数量。EAR不允许同处理公司签订或者介绍合同。EAR将从联邦环保部得到相应的费用补偿。现EAR已经接受联邦环保部的委托,承担生产商注册登记工作。有关EAR的详细资料可以查看其网站:www.stiftung-ear.de。

公共回收公司是根据各州法律成立的垃圾回收公司,负责通知私人家庭可供使用的旧电气收集的可能性和收集地点;提供旧电气的提交和收回服务;接收生产商免费提供的收集容器;向EAR报告已装满待生产商回收的收集容器数量。生产商也可以委托私人或集体的回收公司免费从私人消费者手中回收旧电气设备。生产商有义务向公共回收公司提供收集容器,并根据EAR的指示及时取回已装满的收集容器;并按要求重新使用、再次利用、处理或清除旧电气和其材料,并承担相应费用;对于B2B产品,生产商应找出一个可行的办法进行回收和处理。

如果技术和经济可行,旧电气处理公司在进行处理前应首先确定,旧电气和材料是否有再次利用的可能。旧电气的处理程序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每年应请专家对第一道处理设备的技术和对所有计算回收率的原始数据的记录进行检查,出具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