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CFR 1241法规要求
婴儿床床垫安全标准解决了与使用婴儿床床垫相关的许多常见危险,例如尖点和锋利边缘;小零件;油漆中的铅和其他有毒物质;手指被卡住;床垫尺寸符合性;床垫厚度;以及标记和标签。该规则包括解决因床垫过软而导致的窒息、因床垫不合身而导致的卡压、暴露的螺旋弹簧造成的撕裂以及解决窒息和婴儿猝死综合症 (SIDS) 的标签等问题的附加要求。婴儿床床垫解析
ASTM F2933-21 将“婴儿床”定义为“旨在为婴儿提供睡眠住宿的床,其具有特定的内部尺寸,由全尺寸或非全尺寸婴儿床决定。” 此外:
“全尺寸婴儿床”的定义是尺寸为 52⅜ 英寸 ± ⅝ 英寸(1330 毫米 ± 16 毫米)× 28 英寸 ± ⅝ 英寸(711 毫米 ± 16 毫米)的婴儿床
“非全尺寸婴儿床”的定义是内部长度尺寸大于 55 英寸(1397 毫米)或小于 49 3/4 英寸(1264 毫米),或内部宽度尺寸大于 30⅝ 英寸( 778 毫米)或小于 25⅜ 英寸(645 毫米),或两者兼而有之。婴儿床床垫要求
婴儿床床垫须符合儿童产品(即设计用于或主要用于 12 岁或以下儿童的产品)、儿童护理用品(设计用于或旨在方便 3 岁及以下儿童睡眠或喂养,或帮助此类儿童吸吮或出牙的产品)以及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此处列出了具体的产品清单)的要求:
油漆和表面涂层中的铅:儿童产品的油漆和表面涂层的铅含量不得超过 0.009% (90 ppm)。
总铅含量:儿童产品的任何可接触部件中的总铅含量不得超过 100 ppm(0.01%)。16 CFR § 1500.87解决了总铅含量的可访问性问题。
邻苯二甲酸盐:儿童护理用品的任何可接触部件中受管制的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不得超过 0.1% (1000 ppm)。16 CFR 第 1199 部分涉及受管制邻苯二甲酸盐的可接触性。
测试和认证:儿童产品必须由CPSC 认可的第三方精锐检测实验室进行测试,以确保其符合适用的安全规则。根据该测试,国内制造商(或美国进口商)必须生成 CPC,证明其符合适用的安全规则。
跟踪标签:儿童产品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带有显着的永久标记,以便消费者能够确定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地点和制造日期,以及有关制造过程的详细信息(即批次或运行编号) ),以及产品的具体来源。附加标签: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还必须在产品上贴有永久标记,其中包含制造商的联系信息以及型号的名称和编号。
产品注册卡: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必须附有邮资已付的产品注册卡。此类卡必须标有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的名称、制造商联系信息、制造地点和日期以及型号名称和编号。制造商必须保留注册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的记录。
阻燃要求:床垫须遵守 16 CFR 第 1632 部分(床垫和床垫衬垫可燃性安全标准)和 16 CFR 第 1633 部分(床垫套件可燃性(明火)安全标准)。